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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任氏宗亲会章程(2010)

来源:mobile28365  作者:站长  [日期:2010-02-23] [字体: ]

 

 

 

 

  
GLOBAL REN FAMILY ASSOCIATION
全球任氏宗亲会章程
(任宗字 2010-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为世界各地任姓宗亲, 包括所有任姓分支如薛奚祖昌谢毕党等宗亲(以下简称宗亲), 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本会合法注册名称为 GLOBAL REN FAMILY ASSOCIATION (全球任氏宗亲会, 以下简称本会)。注册地址: 美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全球宗亲自愿组成的以探寻任姓历史、挖掘任姓文化、发扬任姓精神、促进任姓教育、发展任姓经济和开展扶贫济困为目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宗亲会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当地法律。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 研究和保护任氏历史文化遗产 
2. 构筑宗亲联络和商务平台 
3. 开展慈善事业
 
第四条 本会目标与任务
1.支持《中华任氏通书》的考证、修订和出版; 续编各地任姓族谱; 组织编撰《任氏通谱》(暂名)《任姓通史》和《任姓宗亲志》(暂名), 让全球任姓后裔都能知根晓祖源脉;
2. 建立“任姓文化交流园”,让全球宗亲能通过网络或其他平台进行交流;
3.让全球宗亲能共享、继承和发扬任姓列祖列宗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之最高决策机构,主持宗亲会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之选举, 掌理基金之筹募保管及运用,秘书长之任免,工作方针之核定,业务计划及预算之审议等事宜。
 
 
第六条
 1. 本会设主席1名,执行主席1-3, 常务副主席2-5名,副主席30-50名。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与副主席均应是对宗亲会有突出贡献,品行端正, 且有较强的号召和组织能力的杰出人物担任。主席、执行主席与副主席由理事会提名或自荐, 经选举产生。主席统管全球宗亲会事务,执行主席、 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并管理各自国家或地区宗亲会工作。考虑到中国大陆宗亲较多,各大区(如华东区,西南区,华南区和西北区)可设1位副主席。
 2.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省级分会(如山西任氏宗亲会或上海任氏宗亲会等)。 同时设立青年分会,工商联谊会,艺术联谊会和文化研究会等。全球任氏宗亲会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与副主席、宗亲会发起人和各省级分会的主席为常务理事, 各分会副主席和特殊专业人才为理事。分会主席由分会选举产生。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会接受全球宗亲会的领导,负责各自省市的宗亲会工作。
 3. 本会根据需要设顾问和名誉主席若干名, 聘请德高望重之人士担任。 宗亲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为无薪自愿者,靠自身运营的工商联谊会和艺术联谊会等除外。宗亲会下属的盈利性机构,每年应向全球任氏宗亲会上交10%的利润, 多交不限。
 
第七条 任期
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在任期内,遇有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时,由本届理事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期为限。
 
第八条 每届理事会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推选下届理事人选。 新理事会于上届任满之日成立并参照第六条第1-2项规定选举理事长(1名)及副理事长(4-6)。
 
第九条   理事会每3-12个月召开1次会议,由主席和理事长召集。主席和理事长因故缺席,委托副主席(副理事长)代理。主席和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并以出席理事过半数同意执行之。
 
第十一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第十条所定之会议时,应委托其它理事代行职务, 每一理事以受1人委托为限。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2-5名,协助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简称“主席团”,下同)工作。由主席提名秘书长,经理事会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秘书长承理主席团之命,综理本会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2-6名,主任秘书5-7名,由秘书长提请主席同意聘任之,解任时亦同。
 
第十四条
1. 本会设下设各部(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办理第三条所定业务:
     (1)秘书部 (2)文化服务部 (3)经贸服务部 (4)法律服务部 (5)旅行服务部 (6)综合服务部
2. 各部置部长1名,视业务繁简,设置副部长1-2名,专员、组员、办事员、雇员若干名。本会视需要设人事部及会计部。
   3. 本会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立之分事务所各置主任1名,视业务繁简,设置副主任1-2名,其它人员配置比照前项办理。
 
4. 第2项及第3项所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请主席聘任;
其职责:
   (1)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各部、室工作正常运行;
   (3)负责审批会员、团体会员和各地分会结构;
   (4)掌握各相关信息,供理事会参考。
 
第十五条 本会置监事5名,由捐肋人选聘之,掌理基金和存款之稽核,财务状况之监督及决算表册之查核等事宜。
 
第十六条 监事之任期、缺任及次届监事之产生,均参照本章程有关理事之规定。
 
第十七条 本会附设机构
   本会下设“全球任姓文化研究会(名称待定)”和《宗亲会》编辑部。文化研究会成员由顾问、常务理事、理事、主编和副主编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和编辑工作。编辑部设主编1名, 副主编若干名,编辑若干名,校对若干名。编辑工作方案由编辑部负责制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条件
凡年满18周岁,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的海内外宗亲和配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要求本会提供帮助;
5. 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优先利用本会的设施和服务进行法律允许的活动;
6. 申请退出本会;
7. 名誉会员享有除本条第1款外的所有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按期缴纳会费(自愿);
3. 提供本会所需的统计数据、资料和其它信息;
4. 承担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四章 基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2. 宗亲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 本会分支的资助和捐赠;
4. 其它机构和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6. 利息;
7. 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8. 本会下属机构上交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费用开支
1. 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办公经费的支出;
2. 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3. 本会特聘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4. 举办宗族庆典活动及本会工作任务进行工作调研的支出;
5. 用于表彰宗亲中杰出学子和学人的支出;
6. 用于响应国家号召而进行扶危帮困的支出;
7. 用于修缮祖先遗迹、遗址的支出;
8. 用于联络沟通他姓宗亲组织,研讨中华姓氏文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费用审核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者交接清楚。
 
第二十五条
1. 本会之会计年度,与政府之会计年度吻合。所有捐赠的资产全部登记造册,并
2. 在本会的有关刊物或网站上进行公布。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督本会秘书部贯彻实施。
3. 本会资产管理由理事会下辖的秘书部负责。日常会务开支由主席审批报支。主席外出期间由主席指定之副主席负责审批、核销。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本会所有财物应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 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占用或挪用。本会财务制度由秘书部制定,报理事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应于会计年度开始前3个月拟定业务计划及预算,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基金保管及运用报告、暨全年度决算报告,提报理事会通过后,送请监事核备。
 
第二十八条 本会年度经办业务及基金收支平衡表,均应依法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分支结构 各地如需建立相应的分支结构,需报本会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因情势变更致不能达到目的时,可依法报经主管机关许可后解散之。本会解散后,应依法办理清算。其剩余财产,归属全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之事宜,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本章程由电子邮件发送给各地宗亲讨论修改,经监利年会审议表决后,于2010年4月10日通过, 2010年4月11日起生效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GLOBAL REN FAMILY ASSOCIATION
全球任氏宗亲会
201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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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论
   评论人:任胜杰2014-03-12
  我怎么加入宗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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